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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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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 15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經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續任評核,通過者始得連任。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
第 18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等醫事主管期間,權責機關應每年就其適任性進行年度評核,評核不合格者,應予免兼該職務。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權責機關應就其三年來工作表現情形,進行續任評核,經評核通過者,始得准予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