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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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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第 15 條
語言治療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0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37 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