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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呼吸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呼吸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