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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散裝穀類裝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整平穀類之自由表面,並減少穀類移動所生之影響,應採取必要及合理之平艙措施。
二、於已平艙之滿載艙間,其散裝穀類應整平使各甲板及艙口蓋下之所有空間,均能予以滿裝。
三、在裝載結束之後,部分裝載艙間之所有自由穀面應整平。
四、於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散裝穀類應沿艙口裝至最大範圍。但艙口外圍得裝至達其最大止滑角;當一滿載艙間屬於下列其一者,得視為符合本類別:
(一)甲板下空隙形狀得使用灌管、穿孔甲板或其他方式使穀類能自由流入艙間,而計算空隙深度時已將其列入考量者,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得依第三十條規定准免平艙。
(二)艙間為符合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之專用艙間者,得准免平艙。
五、貨艙間下半部裝載穀類而其上方未再堆儲穀類或其他貨物時,艙蓋必須依核可之方式穩固,其認可方式應將艙蓋之重量及其永久性繫固裝置列入考量。
六、散裝穀類堆儲於艙內非穀密之中甲板封閉艙蓋上面時,艙蓋之接合處應以膠帶封貼,並將整個艙口以帆布或隔離布覆蓋,或使用其他適當措施,俾使其成穀密之狀態。
七、計算橫向傾側力矩時得考慮穀類流入底艙艙間,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得視為同一裝載艙間。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穀類:指小麥、玉米、燕麥、黑麥、大麥、米穀、豆類、種籽,及其加工品自然特性與加工前相似者。
二、平艙:指為降低航行中貨物移動產生之任何危險,經人工或機械方法整平裝船貨物後之狀態。
三、已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經裝載並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整平後,散裝穀類之穀面已達其最大可能高度。
四、未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已於艙口裝載至最大可能範圍,其艙口外圍依第十五條第四款准免予平艙,未予整平者。
五、部分裝載艙間:指貨艙間內所裝載之散裝穀類,裝載未達第三、四款之裝載情況者。
六、專用艙間:指由至少兩個垂直或傾斜之縱向穀密隔板構成之貨艙間,該隔板與艙口縱桁相重合或其位置足以減低穀類橫移效應。若隔板為傾斜者,其與水平所成之角度不得少於三十度。
七、共同裝載艙間: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視為同一艙間裝載。
八、泛水角度:指船殼、船艛或甲板室上無法作風雨密關閉之各開口,因船舶傾側而沒入水中之傾側角。但不致造成蔓延性泛水之小開口得不以開口論。
九、積載因數:就計算因穀類移動而產生之傾側力矩而言,指貨物單位重量之體積,其值可由裝載設備予以測知;此時貨艙間一般認定為滿載時,不得有餘留之艙位空隙損失計入。
十、靜止角:指非粘性(即自由流動)顆粒狀物質靜止後之最大斜角。其係該物質之錐體斜面與水平面之夾角。
十一、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指由棧埠作業機構所指定負責船舶裝卸貨作業之主管人員。
十二、固體散裝貨物:指除液體及氣體以外,由成分大致一致的微粒、顆粒或由較大碎片所組成,可直接裝入船舶貨物處所而不需任何中間容器之貨物。
十三、貨物處所:指船上適合裝載貨物之處所。
十四、非粘性物質:指在運輸期間,由於船舶運動而易於轉移之乾燥物質,如附件一。
十五、粘性物質:指非粘性物質以外之物質。
十六、貨物表面之不平整程度:即貨物表面最高點與最低點間之垂直距離。
十七、通風:指從貨物處所外向內交換空氣,其中:
(一)持續通風:指於所有時間均不斷進行通風。
(二)機械通風:指通過動力產生之通風。
(三)自然通風:指不需要動力產生之通風。
(四)表面通風:指在貨物表面進行通風。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其裝載準備或結構佈置及確認其穩度之資料已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准免適用本規則所作之假定,依此所為之同意者,應於適載文件或穀類裝載資料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