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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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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或違反前條規定。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於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就前項已採行之風險管控措施,建立用戶異常使用行為之偵測、評估及警示機制。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4 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