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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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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電信事業辦理第十三條第二款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經審核通過之核准函。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
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