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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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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1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第 18 條
申請人之報價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競標: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報價單及其信封未使用主管機關所掣發之表格。
三、申請人檢具二份(含)以上報價單或提出二個(含)以上不同之報價。
四、報價單所載報價數值有塗改、空白或非為整數或非以國字大寫書寫。
五、報價單之報價低於公告底價。
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 19 條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依競標者報價單高於公告底價之報價數值,由高至低排列得標順位;其報價數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其高低順位。
二、以得標順位之前二順位競標者為得標者。但第一順位之得標者選用B1頻段時,其餘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均不得為得標者,並依序由其他非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