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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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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者,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
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