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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