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5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推動人才培訓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對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提供智慧機械及數位轉型等在職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
二、對餐飲業、零售業、商圈、公有市場等相關從業人員提供門市管理、顧客溝通、食品衛生、產銷物流、營運管理、數位行銷等培訓課程。
三、對攤商(販)提供數位知識學習、經營理念提升、商品陳列、優良市集觀摩等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
四、對會展相關產業提供培訓課程,並提供在職員工參加課程之培訓津貼。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
第 4 條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