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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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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15 條
輸配電業應就供給者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參與費用、市場操作、報價規範及程序、結清方式、交易結算、違規處理、資訊公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條異常情況因應或減緩措施、爭議處理及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前項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將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4 條
輸配電業於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時,如發現有重大或緊急市場異常之情況,應採行必要因應或減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