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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
第二項之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歸屬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之蒐集,若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