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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結束後,將課程表或行程表、參加人員簽名單,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計量技術人員檢具論文、文章、評論或壁報之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繼續教育積分認可。
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之繼續教育及第三款之繼續教育,其積分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辦理。
四、計量技術人員對其登錄之繼續教育積分有遺漏、錯誤或其他疑義,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補登。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 EN
計量技術人員應接受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繼續教育。
前項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政府機關、學校、公會、學會、協會、教育訓練機構或研究機構舉辦之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講師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五點;屬國際性質者(講者至少有一人為外籍人士),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二、在報章媒體、期刊雜誌發表計量相關論文、文章或評論,或參加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積分十點,如為第二作者及其他作者積分五點;刊登媒體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擔任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反映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每一有效案件積分三點。
前項繼續教育之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度量衡專責機關以外之主辦單位辦理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前,應檢送課程簡章或行程表,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以確定核予之繼續教育點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事後核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