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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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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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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15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1.
裁判字號:
廢
60 年判字第 3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就商標移轉註冊事項,有核准與否之權 ,則商標主管機關自得斟酌情形,依職權而為裁量,其上級機關以命令規 定裁量之準據,亦非法所不許。原告申請移轉商標之商品,經被告官署函 准有關機關鑑定,為環境衛生用之殺蟲劑及蚊香,國內已有合格藥廠多家 ,大量生產供應,既非國內所需要,不足促進工業之進步,亦無須籍此產 品以拓展外銷。被告官署不予核准其移轉商標之註冊,並無違誤。
2.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權之該與,未經移轉註冊者,依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以之 對抗第三人。原告雖主張已受讓該項商標之商品營業權,但既未依規定辦 理該項商標之移轉註冊,則對於本件關係人就該項商標專用權因繼承而為 移轉註冊之申請,原不能有何主張,其請求暫勿准該項商標為任何移轉之 註冊,尤屬於法無據。
3.
裁判字號:
廢
46 年判字第 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被告官署因該註冊第四四七五號美花商標不能確定其為專用期滿而未呈請 續展註冊,或非因事故窒礙致暫不能為續展註冊之呈請,為保護該註冊人 之權益,故不許原告以使用於同一商品 (粗皂) 之相同名稱之商標註冊, 於法尚無違背。
4.
裁判字號:
廢
43 年裁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後,依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尚得呈請續展。其 確有事故窒礙,不能於法定或指定之期間內呈請者,依同法第十一條但書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仍得於延誤期間後聲明窒礙。溯自民國三十 八年政府遷臺後,大陸淪陷迄今,窒礙之狀態,仍繼續存在。該第一五三 三○號註冊商標之呈請人,有無呈請續展之意思,固未可知,但有不能呈 請之窒礙,則屬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