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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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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第 15 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