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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評估,亦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