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