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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前條所定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古蹟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之方式及程序,其內容如下:
一、對於重要文物、構件之搬運撤離。
二、救災中容易受損之具重要價值而不可移動之構件,應特別訂定對策,以確保救災過程中文化資產價值損失降至最低。
三、災害發生時,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立即進行災害現場管制防護,禁止閒雜人進出,防止重要構件或文物再次受損或遺失。
四、依通報機制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災害現場,並依災情輕重程度或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進行災後處理。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