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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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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15 條
管理局應於前條互換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之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土地單元者在管理局所定之期限內繳清地價款。
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應於管理局所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屆期未全額繳清,經管理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14 條
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並通知之。
中籤者得於管理局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互換申請後,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