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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專門從事運動賽事之選手報酬。
二、教練指導費。
三、運動科學支援費。
四、運動防護費。
五、訓練器材裝備費。
六、參賽報名費。
七、移地訓練費。
八、參賽或聯賽期間旅運費。
九、場地租借費。
十、裁判費。
十一、相關保險費。
十二、場地維運費。
十三、選手退役輔導費。
十四、因應特殊傳染性疾病防疫措施衍生費用。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支出用途。
受贈對象應依前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

本部應公告每年度受理下列各款申請之時程;必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之: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
二、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專案核准。
三、重點運動賽事之公告。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表及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年度經營或籌辦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檢附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審查:
一、營運目標。
二、計畫實施期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三、年度經費需求、用途及請款期程。
四、預期效益。
五、過往二年經營或籌辦之成果。
六、年度經費募集規劃。
前項申請由本部於受理截止日後二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前項審查決定結果及相關計畫應公告周知。
第二項計畫內容有變更需求者,應於計畫實施期間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