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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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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