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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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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