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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或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
前項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前項加分,依運動成績等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百分之五。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以甄試方式升學者,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應參加學科考試。
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符合甄試資格,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得申請補辦甄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