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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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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第 15 條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