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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辦法者,學校主管機關對該私立學校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命其停止招生,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原設立之核准。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