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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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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 15 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第五條第二款輔導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在專責單位主管督導下,協助訂定、執行與追蹤特殊教育方案、個別化支持計畫及轉銜輔導,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進用資格:大學特殊教育、輔助科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與聽力、復健諮商、早期療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教育等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