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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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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第 15 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1 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