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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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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有關準備金之提存及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之費率擬訂專業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第 4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第 5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負債後提存賠款準備金。
第 6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第 7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
一、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應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自留滿期純保費與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息之總和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之總和者,其差額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