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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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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本機構,指本公司所在地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之所在地。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
EN
第 34 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