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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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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1.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32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一)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九條,係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有效期間,而 非時效期間,不生起訴而中斷時效之問題,在登記有效期間屆滿後 ,被上訴人之動產抵押權,即無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二) 動產抵押權人欲實行其抵坤權必先占有抵押物,其抵押物為第三人 占有者,亦必追蹤取得占有後,始得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