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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租稅優惠之待遇,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與逃漏稅捐屬同一稅目之租稅優惠待遇。但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租稅優惠之待遇相同者,包含該稅法規定之租稅減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租稅優惠之待遇,指稅法以外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待遇。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