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表彰及慰勞事宜。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相關法令辦理醫療、撫卹、慰問等事項。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發給津貼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核發。
第一項給付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