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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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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
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官,其先後年資於晉任時得併計之。
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或專科、專業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受訓之時間應列計為軍官、士官之晉任停年。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7 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