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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四、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
五、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稱華裔證明文件,其驗證或出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