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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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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
第 12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