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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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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