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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