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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