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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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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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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告後,應於十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11 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