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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 EN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