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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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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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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15 條
磚造建築改良物之現值,得視該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之久暫,就第十三、第十四兩條所定計算方法中,選用一法計算之。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3 條
鋼鐵造、鋼骨水泥造、石造,其現值用左列公式計算之。
┌──
一、 1-NS/V =R
二、 V(1-R)m=M
上式中:
V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建築費用總額。
N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數。
S 表示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R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折舊率。
m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年數。
M 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 m年後之現值。
第 14 條
土造、木造、竹造,其現值用左列公式計算之:
一、( V-S) / N=D
二、 V-mD=M
上式中:
D 表示每年之平均折舊額。
S 、N 、V 、m 、M 同前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