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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當面口頭遊說之進行,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
遊說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接受遊說時,得派員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事項製作紀錄。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