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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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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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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併設置,限於同一申請案,同時設置二種以上之殯葬設施者。
前項合併設置共用應有設施者,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整體規劃設置,並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 條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
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設置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聯外道路寬度不得規定小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