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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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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5 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核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