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費用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5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台抗字第 2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因財產權起訴,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 核定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既應視其價額為五百元,則就此類事 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件抗告人前在第一審起訴求為命相對人等,不得在其廟內為香客申疏 消災收受金錢之判決,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審以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視其標的價額為五百元,對於向第三審提起上訴,應受 首開說明之限制,因認抗告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 駁回,洵無違誤。
2.
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22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能以金錢估計之財產權為訴訟標的時,仍應核定其價額徵收審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