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