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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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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5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者,該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期間不核給相關補助。
延長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涉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俟調查完竣且未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始得發給第一項之費用。違失行為於事後始知悉且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其已領之費用應予追繳。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第 14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