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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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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2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係以當時包括高雄市在內之臺灣省所屬各縣市為施行區域,此項法律施行 區域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仍應繼續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