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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N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