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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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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15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